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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歲女童在萌寵店被貓抓傷,法院:店方未盡管理義務應擔責

發(fā)布時間: 2026-03-26 11:28  關注度:233評 論  轉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法官提醒,萌寵店作為以人與動物互動為經營特色的場所,承載著高于普通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。萌寵店動物馴化程度低,存在潛在攻擊性,且未成年人對危險的認知和規(guī)避能力較弱,萌寵店應履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。同時,作為監(jiān)護人,家長帶孩子前往萌寵店、動物園等與動物互動的場所時,務必全程繃緊安全弦,時刻緊盯孩子舉動,堅決杜絕挑逗、驚擾動物等危險行為,做好監(jiān)護第一責任人,守護孩子安全。

淮海晚報訊:市民帶孩子去萌寵店游玩,本該是溫馨的親子時光,卻不料孩子在店內被貓抓傷,因店員未有任何提醒和阻止行為,日前,家長維權未果后將萌寵店告上法庭。

不久前,孫某帶著5歲女兒小孫前往一家萌寵店游玩,過程中,小孫抱著一只小貓,準備將其放回已有一只大貓的平臺上,大貓突然發(fā)難,將小孫左手抓傷。意外發(fā)生后,孫某立即帶女兒趕往醫(yī)院救治。經診斷,小孫左手傷口為狂犬病暴露Ⅲ級,不僅需要徹底清創(chuàng)處理,還需接種凍干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球蛋白,后續(xù)治療、護理耗時又耗力。孫某與萌寵店協(xié)商賠償事宜未果,遂訴至法院,要求店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

庭審中,被告方提出抗辯,認為小孫將手上的小貓放回時動作過大致使大貓產生恐懼,進而引發(fā)抓傷事件,其行為存在過錯,同時家長作為監(jiān)護人,未盡到監(jiān)護職責,理應自行擔責。店家還稱,店員通常會提醒顧客佩戴手套、制止不當行為,已盡到管理義務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飼養(yǎng)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。本案中,被告萌寵店飼養(yǎng)的貓性格獨立、行動敏捷,具有一定的攻擊性,對未成年人顧客,萌寵店更應該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,履行更高的管理義務。本案事故發(fā)生時,萌寵店未能提供規(guī)范的安全手套,萌寵店的工作人員亦未對小孫摘除手套和抱貓的行為予以制止。

最終,法院認為萌寵店未能盡到足夠的管理義務,應當對小孫的受傷結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小孫的家長作為監(jiān)護人,在陪同孩子游玩時,未盡到照看和保護的義務,未能及時制止孩子可能存在的危險行為,亦需承擔相應責任。

法官提醒,萌寵店作為以人與動物互動為經營特色的場所,承載著高于普通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。萌寵店動物馴化程度低,存在潛在攻擊性,且未成年人對危險的認知和規(guī)避能力較弱,萌寵店應履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。同時,作為監(jiān)護人,家長帶孩子前往萌寵店、動物園等與動物互動的場所時,務必全程繃緊安全弦,時刻緊盯孩子舉動,堅決杜絕挑逗、驚擾動物等危險行為,做好監(jiān)護第一責任人,守護孩子安全。

■記者 王磊 通訊員 周姝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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