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協議簽了又反悔? 不誠信訴求難獲法律支持
淮安日報訊:近日,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結一起典型案例,為勞動關系中的誠信履約原則立下明晰注腳。勞動者李某在與用人單位簽訂《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》并領取補償款后,以“協議未涵蓋加班工資”為由申請仲裁,最終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被依法駁回,仲裁裁決以司法實踐守護了勞動關系的契約底線。
2022年7月,李某入職某管道公司從事技術工作。2024年9月,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,簽訂書面協議約定:勞動合同于9月27日解除,公司一次性支付3.75萬元協商補償款,明確“雙方不再有任何爭議,如有權利互相放棄,如有義務互不承擔”。公司當日即履行付款義務,然而兩個月后,李某以“補償款僅針對經濟補償”為由,向仲裁委申請裁決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及工資差額共計2.1萬元。
仲裁委審理查明,涉案協議由雙方多次溝通后自愿簽署,內容清晰列明補償款性質為“協商補償”,且無任何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、民法典等法律的強制性規(guī)定!皡f議中‘不再有任何爭議’的概括性約定,在無明確排除項的情況下,應視為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有權利義務達成了整體解決合意,包括加班工資、工資差額等潛在訴求!敝鲗徶俨脝T指出,李某在領取款項后違背約定,既違反協議約定的“權利放棄條款”,也違背民事法律中“誠實信用”的基本原則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李某在簽署協議前有充分時間審查內容,無證據顯示其受到欺詐、脅迫或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,因此其事后反悔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。
這一案例對勞動關系雙方均具警示意義。對用人單位而言,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盡到充分說明義務,將補償范圍、權利放棄等關鍵條款以明確語言寫入協議,避免因表述模糊引發(fā)爭議;對勞動者而言,簽署協議前需逐條審查內容,必要時尋求專業(yè)法律意見,一旦自愿簽署即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,不得隨意反悔。
■融媒體記者 吳海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