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動自行車車主承擔全責, 卻不用賠償?
淮海晚報訊:電動自行車與小型轎車發(fā)生碰撞之后,電動自行車車主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。保險公司在向小型轎車一方賠付款項后,又向電動自行車車主追償,可結果卻被法院駁回,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?近日,淮陰區(qū)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。
2023年10月,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張某駕駛小型轎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交警部門認定徐某承擔全部責任,張某無責任。事故發(fā)生后,保險公司支付張某因該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7000余元。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后,向徐某追償未果,遂將徐某訴至法院。
法院審理認為,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,其防護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均較弱,從維護社會整體公平角度可予以一定的傾斜保護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條規(guī)定,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機動車駕駛人對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具有賠償責任。但法律未明確規(guī)定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對機動車一方具有賠償責任。
本案中,非機動車駕駛人徐某雖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,但并不代表徐某要對張某的轎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事故中,非機動車處于弱勢地位,機動車一方處于強勢地位,機動車一方應負更大的注意義務和更高的避險義務。若簡單地支持機動車保險代位求償權,可能會導致非機動車一方承受過重的經濟負擔,從而違背了法律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權益的初衷,也不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最終,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缺乏向徐某行使追償權的基礎和前提,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該案后經過法官調解,保險公司自行撤訴。
法官提醒:雖然交警認定電動自行車一方負事故全責,但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并不等同。事故責任是交警部門根據當事人對事故發(fā)生的作用及過錯程度進行的責任劃分,針對的是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;而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,是以各方過錯為基礎,立足于損害填補。為避免交通事故糾紛,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在日常駕駛中時刻保持警惕,盡可能減少事故的發(fā)生,共創(chuàng)安全、有序、和諧的道路環(huán)境。
■融媒體記者 王磊,通訊員 姚偉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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