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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安一市民莫名成被告,原來有另一個“我”,法官提醒:保存好有效身份證件

發(fā)布時間: 2020-10-27 10:00  關注度:1581評 論  轉 發(fā)  收 藏  打 印
導讀:近日,清江浦區(qū)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銀行起訴被告黃某、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。令被告姚某委屈的是,自己對借款并不知情,也從未在涉案的任何材料上簽過字。

淮海晚報訊:近日,清江浦區(qū)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銀行起訴被告黃某、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。令被告姚某委屈的是,自己對借款并不知情,也從未在涉案的任何材料上簽過字。

原告稱,黃某、姚某系母子關系。2017年10月,被告黃某因購車需要在原告處申請辦理信用卡2張,申請金額為16.4萬元,約定被告姚某為共同還款人,并將車輛抵押給原告。兩被告在辦理該分期業(yè)務后,未能按期還款。原告對其多次催繳均未果,故訴至法院。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組證據(jù),包括兩被告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、信用卡申請表與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各1份、共同還款人約定書及簽訂約定書時照片各1份、銀行流水等。

姚某對原告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提出異議,并將其本人身份證原件提供給法庭進行核對。法院審查雙方提供的身份證件后查明:原告提供的姚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中所載明的居民身份證號碼,雖與姚某本人持有的身份證原件上的號碼一致,但兩份身份證件中的照片卻明顯不屬于同一人。且原告提供的發(fā)放貸款時顯示有姚某填寫相關表格的照片,與到庭的姚某亦非同一人。即被告黃某可能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件,以致該案原告與姚某的金融借款關系是否存在的事實難以認定。據(jù)此,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,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。

通過該案,審理法官提醒廣大市民:一方面保存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,不輕易交由他人保管使用,以免他人不當使用,增加自身義務;另一方面,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證明自己身份時,應使用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件,實施非法偽造、變造居民身份證件行為的,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
■通訊員 嚴歡,融媒體記者 劉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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